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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海波、李金娥诉株洲市大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李金娥,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38号原告唐海波,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原告李金娥,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波、李金娥与被告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海波、李金娥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