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效林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359号之一移送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田效林,男,回族,1987年6月5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宁夏海原县海城镇,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的刑庭移送执行田效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田效林去向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田效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