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耿瑞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瑞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瑞瑞,女,1983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2002年5月31日、2003年9月6日、2009年8月11日、2012年4月2日、2015年12月9日被强制戒毒。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2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4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瑞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瑞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百货大楼步行街“DI衣橱”女装店内,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将其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2、2016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华融国际17楼1714号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100元。3、2016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王府井北文博城“于闯书画”店内,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其包内11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花卉市场“艺岚家饰”装饰品店,趁刘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0元。5、2016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伙同赵静静(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锦绣江南上海故事服装店,趁被害人张某2不备将其钱包内的1000元钱偷盗走。被告人耿瑞瑞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百货大楼步行街“DI衣橱”女装店内,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将其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2、2016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华融国际17楼1714号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100元。3、2016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王府井北文博城“于闯书画”店内,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其包内11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花卉市场“艺岚家饰”装饰品店,趁刘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0元。5、2016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耿瑞瑞伙同赵静静(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锦绣江南上海故事服装店,趁被害人张某2不备将其钱包内的1000元钱偷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耿瑞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张某2、田某、张某1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本院(2016)豫081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服刑证明,被告人耿瑞瑞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瑞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耿瑞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瑞瑞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瑞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耿瑞瑞退赔被害人张玉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李琪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田爱萍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刘娟娟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张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中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