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景全、董安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景全,董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信用代码91371700MA3BXJ0TIR。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景全,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安领,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景全、董安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