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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顾息庆与顾俊丽、顾俊杰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息庆,顾俊丽,顾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顾息庆,男,1945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顾俊丽,女,1970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顾俊杰,男,1973年5月13日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402民初3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顾息庆与顾俊丽、顾俊杰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息庆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顾息庆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402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玮栋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路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