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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存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耀,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解存有,男。委托诉讼代���人:郭青玲,女,系解存有之妻。原告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解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由原告运城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运建审判员 王圣发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