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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富村、寿光市德利塑料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村,寿光市德利塑料包装厂,门玉德,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武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228号申请人:张富村,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德利塑料包装厂。被执行人:门玉德,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永江,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德利塑料包装厂、门玉德、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武永江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存款(或债权)6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欠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