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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吴达理与被保全人林宇新、黄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28号申请保全人:吴达理,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姣,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林宇新,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被保全人:黄美珍,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申请保全人吴达理与被保全人林宇新、黄美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吴达理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林宇新、黄美珍价值480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吴达理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吴达理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吴达理名下用于担保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XXXX房屋。二、在人民币48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林宇新、黄美珍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