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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润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润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润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法定代表人:徐琦,该公司总经理。广州润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1417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生效后,因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广州润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本案执行实际情况,决定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48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176号仲裁裁决书],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良波审判员  赵述安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