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秋花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斌、韩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秋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斌,韩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薛秋花,女。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杨斌,男。被执行人:韩民建,男。本院在执行薛秋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斌、韩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1民终8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777.1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案件履行期内,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案款46003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斌将案款3069元交至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将案款4902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