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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319号申请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陈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杨志军,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0万元财产、银行存款,并以胡静艳所有的位于宁波市xxx号(世茂海滨花园)xx幢xx室房地产[甬房权证仑(开)字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金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志军名下价值65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其中查封期限两年,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胡静艳用于担保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xxx号(世茂海滨花园)xx幢xx室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淑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