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铭源乳胶制品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铭源乳胶制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386号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弋阳县南岩镇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凯,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铭源乳胶制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董事临邑县经济开发区犁城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高峰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铭源乳胶制品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海鹰人民陪审员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