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贺国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国丰,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贺国丰,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森,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京丰台区。贺国丰与张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责令被告人张森于二Ο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原告贺国丰支付货款七万元。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一元,由被告张森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贺国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冻结张森名下的冀0k123汽车,冻结期限为两年;2017年4月18日,冻结张森在农行万年花城支行开设的一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4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森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贺国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