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永海与潘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海,潘青,佛山市立德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618号原告:宋永海,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方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虬,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青,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第三人:佛山市立德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祝马立。原告宋永海与被告潘青、第三人佛山市立德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5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海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宋永海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