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判决书胡洋洋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洋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洋洋,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洋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洋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洋洋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某小区2号楼,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5层的电井房,用断线钳将2号楼5至26层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70米及西亚牌NHVV3*35+2*16型消防电缆线70米剪断后盗走。经认定,被盗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价值8524元,西亚牌NHVV3*35+2*16型消防电缆线价值5891元。2、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洋洋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某小区2号楼,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1层的电井房,用断线钳将2号楼1至5层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12米及西亚牌NHVV3*35+2*16型消防电缆12米剪断后盗走。经认定,被盗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价值1461元,西亚牌NHVV3*35+2*16型消防电缆线价值1010元。3、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洋洋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某小区4号楼,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5层的电井房,用断线钳将4号楼5至7层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9米剪断后盗走。经认定,被盗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价值1105元。4、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洋洋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某小区4号楼,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7层的电井房,用断线钳将4号楼7至10层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12米剪断,在10层电井房内剥电缆内铜芯时被该小区保安发现后逃跑,当其逃至22楼时被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西亚牌NHVV3*50+2*25型电梯备用电缆价值1473元。另查明,经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胡洋洋所盗电缆价值共计19464元。又查明,被告人胡洋洋在某小区所盗窃电梯备用电缆由四川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负责更换。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洋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洋洋供述、证人朱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四川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咸渭价鉴字(2016)069号价格认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四次,价值19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洋洋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洋洋多次实施盗窃,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洋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洋洋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胡洋洋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断线钳一把、壁纸刀一把、壁纸刀刀片一盒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洋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胡洋洋退赔四川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19464元。三、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壁纸刀一把、壁纸刀刀片一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磊审 判 员 尹育宁人民陪审员 贺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或或供犯罪所用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