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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霍金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金锋,曾用名霍金峰,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县,现住河北省广宗县。2016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金锋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金锋及其辩护人孙玉鹏、霍俊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豆某某家中要出事,让豆某某汇款20万元,便可将此事破解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22万元。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豆某某在他那儿放钱会让家人安全无灾,钱可随时取回为由,骗取豆某某30.5万元。3、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霍金锋以给在学校成绩波动较大的豆某某孩子加持,需要在他那放钱,这样会使孩子越来越好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29.02万元。4、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能够找人帮助豆某某、张某1将张某1因车祸身亡的大哥办理成因公殉职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30万元。5、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豆某某将西方三圣像太大,放到大家庭,需要放佛像钱为由,骗取豆某某6.48万元。6、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霍金锋以可以帮助找赵某1解决邢钢收购问题为由,骗取豆某某、张某1人民币30万元。7、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霍金锋以刘某1让张某5做协调人,张某5了解情况易于操作需要带500万元去刺激张某5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65万元。8、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霍金锋谎称能为王某消灾,让其生意更兴隆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霍金锋于2016年5月4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金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当庭辩解起诉书所指控的其从豆某某和王某处所收取的钱款数额无异议,但其未对豆某某实施诈骗,只是合股承包土地种地,豆某某投资的213万元及王某投资的25万元均用于包山种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霍金锋与被害人及其他投资人基于共同信仰佛教而熟识,均同意以被告人的名义为没钱的人做实事,被告人提议包山种地后,被害人及其他投资人自愿投资,其中被害人张某1、王某起主要作用,被害人王某建立相关组织并注册执照,且其主要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霍金锋未投入资金。为了便于宣传感恩孝道、告知各投资人包山种地事宜,被告人霍金锋组建“大家庭”微信群。各投资人根据包山种地的需要及个人能力进行投资,如因家庭需要可以提前将钱取回,土地获得收益后优先返还投资人,被告人霍金锋共投资600余万元,除了被害人投资的210余万元之外,其他投资人对该事实认可,且被害人张某1、豆某某对投资款用于包山种地是明知。诈骗罪的形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他人钱财,并且非法占有,本案所有款项被告人均未非法占有,全部用于投资承包土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被害人陈述相关骗取理由,除有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其他投资人对该事实知情,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他投资人询问取证,其他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和共同包山种地对认定本案事实有关键作用。目前资金均已投入承包地,还未获利,以其他方式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持异议。3、被告人三块承包地整体投资600余万元,三被害人整体出资额占投资额三分之一,其他投资人未出现,对于被告人定罪证据应该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但是该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性。二被害人陈述的实际有参与的证人,均对被害人陈述事实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基于某些陈述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认定被告人霍金锋成立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空白合同书二十八份,证明以被告人的名义承包了邢台县白岸乡的的土地,并就承包土地事宜与各投资人商议均对承包地享有承包权利,合同已经草拟好,未签订。2、十张照片,证明被害人及被告人与其他投资人经常开会研究大家庭事宜,并亲自到以被告人名义承包地里指导和实际劳作。证明被害人明知和实际参与被告人承包地的事宜,所有投资人都享有权利。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豆某某家中要出事,让豆某某汇款20万元,便可将此事破解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22万元。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豆某某在他那儿放钱会让家人安全无灾,钱可随时取回为由,骗取豆某某30.5万元。3、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霍金锋以给在学校成绩波动较大的豆某某孩子加持,需要在他那放钱,这样会使孩子越来越好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29.02万元。4、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能够找人帮助豆某某、张某1将张某1因车祸身亡的大哥办理成因公殉职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30万元。5、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霍金锋以豆某某将西方三圣像太大,放到大家庭,需要放佛像钱为由,骗取豆某某6.48万元。6、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霍金锋以可以帮助找赵某1解决邢钢收购问题为由,骗取豆某某、张某1人民币30万元。7、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霍金锋以刘某1让张某5做协调人,张某5了解情况易于操作需要带500万元去刺激张某5为由,骗取豆某某人民币65万元。8、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霍金锋谎称能为王某消灾,让其生意更兴隆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受理、立案及其侦破过程。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霍金锋的户籍信息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交易查询单,证实豆某某、张某1与霍金锋之间钱款来往情况及霍金锋账户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交易记录。4、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王某与霍金锋之间钱款来往情况。5、短信详单,证实张某1和霍金锋之间就邢钢问题的短信沟通情况。6、辨认笔录(卷一P117-119),证实豆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身份的情况。7、土地承包合同,霍金锋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及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情况。8、证人霍某1的证言,2014年6月1日我去父亲霍金锋在广宗县的承包地里干活,同来干活的有于某、白某、范某、姚某、王某夫妇及附近农村的人,主要是刨树坑、平整地面。2015年初从河南发过来的树苗,现在地里种着树苗和小麦。同时,我父亲在南和县西韩村西边承包50多亩土地,地里现在种着树苗,还在邢台县白岸乡承包一片山,种着核桃树,这三处承包地合同均由我父亲办理,承包土地和山的资金是由董苹果、靳某、乔某、王某、张某1夫妇(豆某某)及其他人投资的钱。至于投资的原因及我父亲与投资人的关系我不清楚。我曾经和我妈到豆某某家拉走西方三圣像,当时霍金锋、白某、张某1夫妇都在。我没有和父亲去过河北省国资委,我父亲常用的手机号是182××××5315、156××××7587。9、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4年6月份我到霍金锋承包的广宗县核桃园乡楼斗寨村1000亩土地干活,地里种着小麦、辣椒、豆子和树,同时霍金锋在南和县承包50亩土地种树、邢台县白岸乡承包土地种核桃,在地里干活的除了附近农村人以外,还有霍金锋的朋友。关于承包款及土地承包合同均由霍金锋办理,我不清楚。霍金锋的朋友圈中我认识豆某某夫妇、王某夫妇、姚某、范某和白某,我曾经和儿子霍某1去豆某某家拉佛像,当时白某和豆某某夫妇都在,霍金锋没说为什么要拉走佛像。我见过豆某某在银行里给霍金锋一些现金,白某也在场,具体为什么给钱,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霍金锋信佛,他是否认识政府官员、有没有参加过特异功能之类的比赛,是否认识刘某2的儿子刘某1以及霍金锋和其他人的经济往来情况,我不清楚。10、证人于某的证言,我信仰佛教,2013年三、四月份认识了在开元寺算卦、看相的霍金锋,后来霍金锋在广宗县核桃园乡楼斗寨村承包了七百多亩地种植多种农作物,其说等农作物有收益了就救济当地群众,我找人帮他干活,但霍金锋并未救济当地群众。霍金锋曾向我吹嘘其有特异功能,还认识中央七个常委,并与中央领导熟识,尤其和刘某2儿子刘某1关系好,如果有什么事拿钱就解决了。霍金锋组建了一个“大家庭”的朋友圈,经常在朋友圈吹嘘和现任中央领导关系好,打着中央领导、佛教及迷信的幌子行骗。经常和霍金锋在一起的是豆某某、王某、赵某2、白某、张某2,其他人记不清。11、证人白某的证言,2013年我通过以前的同事赵某2认识了在开元寺能掐会算的霍金锋,还曾让其给我儿子算命,其平时向我讲一些家庭和谐、孝道等。2014年霍金锋在南和县、广宗县承包土地,我2014年3月底4月初在其承包地里干活,承包地里种着树、玉米、花生、小麦等物品(有季节性作物),还有两台收割机、农具、拖拉机和汽车等。经常和霍金锋接触的有我、豆某某、于某夫妇、保定市的王某、赵某2、李某2、郭某等人,霍金锋组建了一个大家庭微信群,其自称认识中央领导还在北京参加特异功能比赛获得第一。我见过豆某某给霍金锋三次钱,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第一次是在体育馆对面的建设银行,豆某某给了霍金锋一笔钱,具体数额、用途我不清楚,当时霍金锋的爱人胡某1和女儿胡某3也在场。第二次是在豆某某家里,当时我和霍金锋去豆某某家串门,豆某某说她家的西方三圣像太大,能否放到大家庭,霍金锋算算说能,但需要往佛像里放钱,好像是六万多元,我和豆某某去莲池大街建设银行取钱,在豆某某家里把钱给了霍金锋,之后霍金锋让其儿子霍某1、霍某2、胡某1等人把佛像拉走。第三次在邯郸路口工商银行,我和豆某某在银行取钱,霍金锋过来后又带我们去另一家银行取钱,随后豆某某将65万现金交给霍金锋,霍金锋说王某也给过30万元,后来退了5万元,但其从未提过钱的用途。12、证人郭某的证言,大概2013年我和豆某某、李某2去邢台市开元寺拜佛,李某2向我和豆某某引荐霍金锋,其向我宣传孝道、行善等。我知道霍金锋在广宗县和邢台县承包了土地和山坡,具体情况不清楚,霍金锋经常和姓白的女子在一起,李某2曾让我往一个银行账户中汇款1000元。13、证人张某2的证言,大约两、三年前,我在开元寺烧香拜佛时认识霍金锋、乔某、于某夫妇、豆某某夫妇。霍金锋在广宗县、南和县、邢台县山区种地包山,有时在寺庙里宣传孝道等,其还建立了大家庭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做善事、感恩之类的话,还有粮食收成之类的信息。霍金锋自称其认识中央领导人,还在北京参加特异功能比赛获得名次,其曾向我承诺给我一套北京的房子,需要用我的身份证办理北京房子的房产证,我把身份证复印件放到我上班的大洋百货商场,后同事说霍金锋将身份证复印件取走了,至于霍金锋在北京是否有房子我不清楚,截至目前房产证也没办好,我也没见到房子,霍金锋和其他人的经济往来我不清楚。2016年3月霍金锋让我去找豆某某,协调他与豆某某之间的事情(豆某某说霍金锋骗她钱),我劝豆某某说霍金锋有了钱就还,豆某某说把骗的钱还了就不报案了,我答应劝说霍金锋让他赶紧还钱。第二天,霍金锋老婆胡某1一伙人在豆某某家,我记不清谁给我打电话了,让我过去,到了豆某某家,豆某某就告诉我们霍金锋如何骗他的钱,其中提到邢台钢铁厂的事情、张某1大哥在新疆车祸死亡的事情。豆某某称霍金锋在这些事情上一共骗了她200多万。豆某某称霍金锋向她和张某1说过霍金锋和习某、彭某在一起吃过饭,豆某某说这些都是霍金锋骗人的话。后来我就不参与这些事情了。14、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在邢台县白岸乡承包了10000亩山坡,主要栽种栗子树、核桃树,同时我在白岸乡负责一个旅游区,由于承包面积较大,我管理不过来,我通过来往游客将土地承包的想法传播出去,直到2015年10月1日我与霍金锋就10000亩山坡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合同,承包期限50年,霍金锋一次性支付给我5年的承包费,共计16万元现金。合同还载明了剩余款项支付的时间,霍金锋负责合同的办理并支付相关费用。霍金锋在山上投入将近64万元,其中包括承包费、买树苗、修路、打井、盖房等,平时有人跟着霍金锋去山上,有男有女还有孩子,看样子都是去山上玩,转一圈就走了,我替霍金锋管理山坡的具体事务,截止目前,我经手大约有40万元,还有给我的承包费16万元,将近60万元,另外霍金锋还买了迁宁一号核桃树苗,苹果树苗,桃树苗,共计约8000棵树苗,这些树苗有的8元一棵,有的10元一棵,都是去年年底栽种的,还在山上修了路,打了水井,盖了几栋房子,这些费用大概就是4万元。15、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与霍金锋通过在南和县西关奶奶庙、开元寺拜佛相识,霍金锋经我介绍,与南和县西韩村村委会签订了三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大约60亩土地,2014年3月23日签订两份承包合同,其中49亩地的承包合同支付了两年承包费大约10万元,另外2亩地的承包合同一次性支付20年承包费6万元。2015年2月15日签订了6.95亩和3.92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支付约1万元的承包费,该三份合同均系村干部张某6、张某4与霍金锋签订,村委会就所收承包费分别向霍金锋出具了收条。16、证人张某4的证言,自2002年起我开始担任南和县西韩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初,我村村民张某3找到我,问村里有没有闲置土地,有人要承包土地,经村民同意后,我将村中零散的土地承包给了霍金锋,我和副书记张秋敏以南和县城关镇西韩村村委会的名义,与霍金锋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两份承包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的承包土地面积为西韩村西南坑地2亩,一次性支付20年承包费6万元,另一份合同的承包土地面积为西韩村村南土地49亩,并支付两年承包费约10万元。2015年2月15日我以南和县城关镇西韩村村委会的名义,与霍金锋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土地面积为6.95亩和3.92亩,并支付一年的承包费约1万元。霍金锋所承包的土地均用于种植树木,有法国梧桐、白蜡树等,我不清楚霍金锋在西韩村投资的具体数额。17、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4年11月2日我与霍金锋签订租地合同,合同约定由霍金锋承租我19亩土地,霍金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我两年土地租金11,400元及椿树苗补偿费2,988元,共计14,388元。我儿子徐某4与霍金锋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租地合同,霍金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徐某44,860元,签订上述两份合同时,我、徐某4、霍金锋、夏某2都在,且两份合同现在正常履行。18、证人夏某1的证言,2014年春天霍金锋在广宗县核桃园乡楼斗寨村承包土地,2015年我到其承包地干活,霍金锋想再承包土地,让我问问村里还有没有人出租土地,我联系了夏某3报、夏某4、夏某5、夏某6、孙某1、夏某7、孙某2、夏某8,并作为中介人与霍金锋代表的广宗县茂森农场签订了八份租地合同,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前结清租金,每亩地租金300元,截至目前霍金锋均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其承包的土地用于种植庄稼和树苗,其他的不清楚。19、证人徐某2的证言,我和徐某5(我兄弟)于2015年1月1日与霍金锋签订租地合同,签订合同时我、徐某5、霍金锋、夏某2均在场,霍金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我和徐某5土地租金6,342元。20、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4年11月14日经村民李国恩介绍,我与霍金锋签订租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霍金锋共支付给我三年租金2,400元,合同署名系我本人签字,至于霍金锋租土地的用途我不清楚。21、证人徐某3的证言,我妹夫蔡兆义投资成立了广宗县丰润果木专业合作社,我在公司担任会计。蔡兆义在广宗县楼斗寨村西承包约720亩土地,由于其常年在北京,就想把土地承包出去,2014年下半年蔡兆义和霍金锋协商后,2014年11月1日我以广宗县丰润果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霍金锋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租金是第一年按每亩200元、第二年按每亩240元、第三年按每亩300元、第四年按每亩330元、第五年按每亩350元、第六年至第十年按每亩每年400元、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按每亩每年450元,截至目前霍金锋共计向蔡兆义支付前两年租金共计316,800元。2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10月下旬,我同事张某1写了一封关于邢钢资产情况、经营现状,员工思想情况等,并建议省建投尽快收购邢钢的说明信,让我用电脑打印出来,并告诉我,他的姓霍的朋友认识省委书记,通过姓霍的朋友将这封信转交到省委赵书记,帮助促成省建投收购邢钢,当时我打印了二份,过了几天以后,我问张某1信件是否送到赵书记那里,张某1说给了姓霍的,当时张某1说姓霍的要拿100万元去找赵某1办理邢钢的事情,他媳妇豆某某给了姓霍的两次钱,一次是30万元,一次是65万元,姓霍的对他说提着100万元现金,进到赵某1书记办公室,赵书记当时在办公室就叫来工作人员,当面对现金进行清点,我觉得这些话不靠谱,提醒张某1别上当受骗。我见过姓霍的两次,有一次姓霍的来找张某1,我正好和张某1在一起。张某1说姓霍的认识中央的领导,主要是和刘某2的儿子刘某1熟悉,并且还说过姓霍的见过习某。23、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2013年11月经李某2介绍认识霍金锋,同年12月霍金锋通过李某2向我和郭某索要传统文化光盘,我与郭某将传统文化光盘送到南和三元殿交给霍金锋,其宣称“天下男人是我父,天下女人是我母”,并在我、白某、于某、郭某、王某等人面前自称可以灾前救人,我对他说的话深信不疑。(一)2014年11月7日霍金锋电话联系我说家中要出事,让我给他汇款20万元以消除我家的灾难,我担心出事,于是通过冶金南路中国银行向霍金锋汇款22万元,汇款后我电话联系霍金锋说钱已汇过去了,其说知道了,并且说钱放到他这里,想用可以随时拿走。(二)2014年12月7日霍金锋打电话告诉我说在他这放钱可以让家人安全无灾,有需要随时可取回,我想他的善力那么大,就答应了。我带上家里的5万元,去邢钢东区北门对面建设银行取款15,000元,又到体育馆对面的建设银行取款24万元,共计30.5万元现金,霍金锋、其妻女胡某1和胡某3及白某一同将现金拿走,霍金锋未给我打收条。(三)2015年4月13日霍金锋自称通过给白某的儿子加持,帮其戒除毒瘾,白某也认可。由于我孩子思想及成绩波动,希望霍金锋可以帮助孩子,霍金锋同意加持,但需要放钱。我在邢台金华支行向霍金锋转款25.77万元,同日通过建设银行邢台桥西支行向霍金锋转款3.25万元,共计转款29.02万元,转账后我电话联系霍金锋,其称知道了。(四)2015年3月霍金锋自称获得特异功能奖受到国家领导人接见,还自称刘某1在北京给其四套房产,并在微信群里发布房本照片,其称要分给我和张某2各一套,需要用我的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其还自称可以将我儿子和其女儿户口落在刘某1名下,将来可以直接上国防大学。(五)2015年6月29日我爱人张某1去新疆处理他哥哥因车祸亡故的事情,霍金锋在我家知道了这件事,后来张某1打电话给霍金锋想让其帮忙把张某1大哥因车祸亡故的事情办理成因公殉职,并给张某1的侄女安排工作,霍金锋称其可以到北京找人帮忙。同年7月5日凌晨5时许,霍金锋打电话称其要回北京帮忙办理张某1大哥因公殉职和安排其侄女工作的事情,但不让我将给钱的事告诉张某1,霍金锋和我一起到邢钢医院对面的河北银行取款30万元,交给霍金锋。截止到目前,霍金锋也没有办成事。(六)2015年10月4日霍金锋和白某来我家闲聊时,我说家里的西方三圣像太大,可否放到大家庭,霍金锋说能,但要在佛像前放64,800元半个月后没事就可以退钱,当晚我和白某在莲池大街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连同家里的现金凑够6.48万元交给了霍金锋。霍金锋电话联系其爱人和儿子霍某1从我家拉走了佛像,钱至今未归还。(七)2015年10月29日因为张某1和亲戚都在邢钢上班,为了让邢钢更好生存,霍金锋称其可以帮忙找中央领导让国资委将邢钢收购,其从我这拿了30万元。2015年12月17日霍金锋就帮忙收购邢钢一事再次从我这里拿走65万元。上述款项均在银行交给霍金锋和白某,其称钱会退给我,霍金锋从我这拿的钱都没有给我打收条。(八)2016年3月14日我电话联系霍金锋,其称在北京,经多方了解才知道霍金锋在眼科医院,白某说其一直在承包地里没有出门。正月初五我爱人张某1问霍某1是否去过国资委,其说去过。至于霍金锋具体工作,只知道其在广宗承包一片地,在邢台县西部山区承包一片山,还在南和县包地种树,其他情况不清楚,霍金锋未就包山种地向我借款,也未让我投资入股,其常用的手机号码是156××××7587、182××××5315、156××××7874、17731903398。截止报案前,霍金锋向我索要的213万元均未归还。2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3年11月我妻子豆某某和李某2、郭某到开元寺,经李某2介绍认识霍金锋,豆某某说霍金锋能预测信息,可以灾前救人。(一)2014年11月7日霍金锋电话联系我妻子豆某某,说我家中要出事,让豆某某给他汇款20万元以消除我家的灾难,豆某某通过冶金南路中国银行向霍金锋汇款22万元,汇款后豆某某告诉我给霍金锋汇款了。(二)2014年12月7日霍金锋打电话告诉我说在他这放钱可以让家人安全无灾,有时需要随时可取回,我妻子认为他的善力大,就答应了。豆某某带上家里的5万元,去邢钢东区北门对面建设银行取款15,000元(张某14340620128666662),又到体育馆对面的建设银行取款24万元,共计30.5万元现金,霍金锋、其妻女胡某1、胡某3及白某一同将现金拿走,事后豆某某将此事告诉我。(三)2015年4月13日霍金锋自称通过给白某的儿子加持,帮其戒除毒瘾,白某也认可。由于我孩子思想及成绩波动,希望霍金锋可以帮助孩子,霍金锋同意加持,但需要放钱。我妻子豆某某在邢台金华支行向霍金锋转款25.77万元,同日通过建设银行邢台桥西支行向霍金锋转款3.25万元,共计转款29.02万元。(四)2015年3月霍金锋自称获得特异功能奖,受到国家领导人接见,霍金锋设立了大家庭微信群,其还自称刘某1在北京给其四套房产,要分给我和张某2各一套,还在微信群里发布了房本的照片,需要用我妻子的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其还自称可以将我儿子和其女儿户口落在刘某1名下,将来可以直接上国防大学。(五)2015年6月29日我去新疆处理我哥车祸亡故的事情,后打电话给霍金锋想让其帮忙把车祸亡故办成因公殉职,并给我侄女安排工作,其称可以到北京找人帮忙。同年7月5日凌晨5时许,霍金锋打电话称其要回北京帮忙办理我大哥因公殉职和安排我侄女工作的事情,但不让我妻子将给钱的事告诉我,霍金锋和我妻子豆某某一起到邢钢医院对面的河北银行取款30万元交给霍金锋。截止到目前,霍金锋也没有办成事。(六)2015年10月4日霍金锋和白某来我家闲聊时,我妻子豆某某说家里的西方三圣像太大,可否放到大家庭,霍金锋说能,但要在佛像前放64,800元,半个月后没事就可以退钱,当晚豆某某和白某在莲池大街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连同家里的现金凑够6.48万元交给了霍金锋。霍金锋电话联系其爱人和儿子霍某1从我家拉走了佛像,钱至今未归还。(七)2015年10月29日霍金锋来我家,在闲聊过程中我和豆某某都说到邢钢形势不好,我让霍金锋帮忙协调,霍金锋称其可以帮忙找中央领导让国资委将邢钢收购,在此期间霍金锋让我写一封信,内容是关于邢钢目前状况的有关说明,我把情况写了一下,然后让我同事陈某打印出来,之后我把这封信给了霍金锋。霍金锋说要把这封信交给省委书记赵某1,当时陈某对我说,他感觉霍金锋这个人不保险,当时我也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霍金锋为这个事情向我妻子要100万元现金说是去办这件事,当时没有这么多钱,霍金锋从我这拿了30万元。2015年12月17日霍金锋就帮忙收购邢钢一事再次从我这里拿走65万元,上述款项均在银行交给霍金锋和白某,其称钱会退给我,当时陈某知道这件事后,提醒我别上当受骗。2016年3月14日我妻子豆某某电话联系霍金锋,其称在北京,经多方了解才知道霍金锋在眼科医院,白某说其一直在承包地里没有出门。正月初五我问霍某1是否去过国资委,其说去过,霍金锋还自称中央领导分别给香港财团投资,实现控股邢钢并在香港上市,霍金锋以迷信恐吓等手段骗取钱财,于某和王某因不愿与霍金锋同流合污退出了。至于霍金锋具体工作,只知道其在广宗承包一片地,在邢台县西部山区承包一片山,还在南和县包地种树,其他情况不清楚,霍金锋未就包山种地向我借款,也未让我投资入股,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7731903398,我曾与霍金锋短信联系谈收购邢钢的事情,时至今日霍金锋什么事情也没有办成。2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于2013年3月在邢台市开元寺拜佛时认识了霍金锋,其宣称“天下男人是我父,天下女人是我母”,其经常用迷信的方式向我灌输一些让我交钱赎罪的思想,消灾后还能把钱拿走,我相信了霍金锋,主动交给其5万元,随后从我母亲中国银行卡给霍金锋转账25万元,其称用钱随时拿走,当我需要用钱时霍金锋只给了我5万元,剩余的一直没归还。霍金锋说在邢台要组建正能量团队,入会要缴纳最多1,000元,谁家有难就用钱帮助谁,但现在钱不知去向。霍金锋称中央给了5辆60人座沃尔沃,其中还有一辆房车,且国家给团队的300人每人每月1,500元工资。霍金锋还自称其去北京参加特异功能比赛并获得第一,受到国家领导人接见,其建立了大家庭微信群,经常在群里发布一些洗脑的内容,让人相信他,我知道他在邢台市广宗县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我曾在他地里干活,他诈骗了很多人,我只知道有一个叫豆某某,其他的不认识。26、被告人霍金锋的供述,2013年2月我认识了邢台市开元寺住持乔某,相互熟悉后又认识了李某2、于某、豆某某、张某1、王某等人,我在开元寺说过”天下男人是我父,天下女人是我母”,并且和认识的人说可以预测未来。后来大家聚在一起经常讨论如何为没有钱的人办点实事让这些人生活好起来,我想到包地包山搞种植,并得到其他人的支持。通过在开元寺认识的张某3(音),我从南和县西韩村承包了70亩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合同期限20年,每年租赁费8万元,截至目前共投资80万元。2014年至2015年间我在广宗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广宗县茂森农场”的公司,除我之外,只要是出过钱的都是股东,但我与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2014年5月,我和靳某(音)到广宗县,承包了广宗县核桃园乡楼斗寨村蔡兆义(音)的720亩土地(15年合同),同时与该村20多户村民签订了15年期的400亩地承包合同,广宗县的承包土地共计投资400万元。2015年11月1日我和靳现胜到邢台县白岸乡白岸村,我与林正祥(音)签订了10000亩50年期的承包合同,先行支付5年租赁费16万元,邢台县白岸乡承包地共计投资120万元。上述承包合同均由我负责签订,并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在广宗县的承包地存放。目前承包地里的农作具有:两台收割机、三辆拖拉机、一台刮平机、三辆汽车(狮跑在我名下、捷达在许某超名下、商务车在范某名下)。承包土地的投资款来源于大家凑的钱,其中开元寺住持乔某投资100万、董苹果投资15万、董志利投资12万、王丽投资2万、靳某投资40万、王某投资25万、豆某某投资210万(上述款项有些会转账到我的邮政储蓄卡或中国银行卡、有些支付现金),以上投资款由我保管和支配,均用于种地、种树以及支付相关租金方面。至于承包土地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就是谁急用钱了就先给谁,其中支付给王某5万、于某15万、张某210万。关于我和豆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大概有五、六次,但我不认为是我诈骗豆某某的钱,都是她主动问我需不需要钱,如果我需要,她便主动给我现金或者汇款。2014年11月份豆某某给我转款20余万元,此后在体育馆对面建设银行,我和白某、胡某3、胡某1都在场,豆某某给过我一次钱,还有一次豆某某给我转款29万余元,我和白某找豆某某拿过65万元,具体拿钱的次数记不清了,但总数是210万余元,我没有给豆某某打借条。我并没有给豆某某说过在我这放钱会让家人安全无灾,有事用钱随时取回,也没有去北京参加特异功能比赛并获奖,至于张某1大哥在新疆出车祸的事情,我没有说过让张某1、豆某某去北京找刘某1帮忙,豆某某和张某1亦未曾跟我提过邢台钢铁厂的事情,我和我儿子霍某1未曾去过省国资委找中央领导帮忙解决收购邢台钢铁厂的事情。至于中央领导,都是我在电视上看到认识的,我组建了“大家庭”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助人为乐、行善、孝道,还有关于承包地的事情。豆某某跟我提过她家的西方三圣像太大,我给儿子霍某1联系,他和我妻子胡某1一起到豆某某家把西方三圣像拉走了,当天下午我告诉豆某某说白岸乡包山修路需要64,800元,到晚上豆某某说“我把佛像请到地里了,我把这钱拿出来”。我曾用17731903398的电信号码和张某1通电话和发短信,该电信号码登记在杨新江名下,其是我通过靳某认识的,没有其他人再用过该电信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迷信的心理,虚构能为他人消灾并认识某些领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共同出资,合股承包土地的相关辩护意见,虽然提交了被告人在邢台县白岸乡承包山地所起草的部分空白合同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一起的照片,但并不能证实其与被害人是共同出资合股承包土地而不是诈骗的主张,且也不能证实其承包山地与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关联性,该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238万元人民币,应予退赔。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金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霍金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人豆某某、张某某213万元、王峰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元代理审判员  聂晓方人民陪审员  任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