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燕鹴诉被告罗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燕鹴,罗转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5807号申请执行人:董燕鹴,女。被执行人:罗转好,女。原告董燕鹴诉被告罗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燕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转好支付借款本金276710.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在执行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5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月××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