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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秀山诉杨富豪、师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山,杨富豪,师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508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山,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富豪,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师亚娟,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付秀山申请执行杨富豪、师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8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本金贰拾捌万叁仟捌佰元(283800.00元)(扣除当日支付的利息),未支付的合法利息(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杨富豪、师亚娟以其名下的位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23号楼东1单元501号的房产抵押至付秀山名下做担保。各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富豪、师亚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秀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富豪、师亚娟在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433229.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