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荀桂前与胡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桂前,胡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199号原告荀桂前,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国壮,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苏军,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桂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荀桂前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