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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宝生、天津滨城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生,天津滨城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生,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黄圈村龙达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中心101室。法定代表人:梁健。本院在执行陈宝生与天津滨城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和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0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