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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惠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28号豪逸华庭三期B型一层8卡。法定代表人:甘伟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涛,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惠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根,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6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立坚审判员  张煌辉审判员  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