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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琳与黄绳榕、陈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琳,黄绳榕,陈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45号原告:叶琳,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绳榕,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华英,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叶琳诉被告黄绳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并经叶琳申请,依法追加陈华英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叶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琳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叶琳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鸿速录员  林秋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