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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井媛媛与新华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媛媛,新华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407号原告:井媛媛,女,198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石晓旺,安国市伍仁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黄启永,该公司经理。原告井媛媛诉被告新华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井媛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井媛媛负担。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