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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刚龙与吕先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刚龙,吕先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刚龙,男,1964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先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安刚龙因与被上诉人吕先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刚龙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安刚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刚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安刚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安刚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