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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30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张朋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张朋巨,陆雪赞,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0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4号。诉讼代表人:余秀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朋巨,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陆雪赞,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4003-3。法定代表人:沈明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3执30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朋巨购买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香山美邸小区4幢302室房产。2017年5月8日10时至2017年5月9日10时,通过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买受人汪秀浩以13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朋巨购买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香山美邸小区4幢302室房产的预查封及所有轮候预查封;二、原属被执行人张朋巨购买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香山美邸小区4幢3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汪秀浩【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于一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