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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诉被告许秀强、吴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许秀强,吴银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场镇。负责人:杨再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工作人员。被告:许秀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银华,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与被告许秀强、吴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于2017年5月18日以“因达成庭外和解,吴银华现已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及部分贷款利息,剩余贷款本息被告吴银华计划在2018年内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光人民陪审员  安晓萍人民陪审员  罗晓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