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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2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74徐吉春与厉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春,厉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2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吉春,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厉福平,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徐吉春与厉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厉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厉福平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朴席镇朴树湾路5号的房产,2016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4日本院对厉福平名下位于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朴树湾路5号1幢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于2016年11月8日拍卖成功,买受人夏雨以140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后仪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厉福平的拍卖所得款,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开听证会,并于2017年1月20日将分配方案送达三位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厉福平,后厉福平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厉福平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按照执行分配方案,申请人徐吉春第二顺序分配受偿142103.2元,申请执行人徐吉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厉福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