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一凌、李航、李晓璐与被执行人刘丽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凌,李航,李晓璐,刘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一凌,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航,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晓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珍,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一凌、李航、李晓璐与被执行人刘丽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办理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