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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一凌、李航、李晓璐与被执行人刘丽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凌,李航,李晓璐,刘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一凌,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航,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晓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珍,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一凌、李航、李晓璐与被执行人刘丽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办理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