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过良诉被告张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过良,张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38号原告:黄过良,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林,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哲,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黄过良与被告张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过良撤回对被告张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过良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玲芬人民陪审员 廖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