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禹斌与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斌,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087号原告禹斌,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星光巷复兴大厦2楼201号。法定代表人邹明。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斌与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斌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斌承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