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兴兴电镀厂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兴兴电镀厂,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60号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地址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法定代表人董兴伍,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四环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诉被告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7元,减半收取4444元,诉讼保全费3064元,共计7508元,由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负担。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