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23号原告:黄某1,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黄某2,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黄兴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