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小峰、黄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小峰,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惠民,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马美容,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林小峰因与被上诉人黄惠民、原审第三人马美容民间借贷纠���一案,不服福建省南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小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被上诉人黄惠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马美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林小峰分别于2013年7月23日、2013年9月27日、2014年4月18日向黄惠民借款5万元、3万元、100000元,三次借款均约定月利息3%。从上述借款时间上看,林小峰三次向黄惠民借款共计18万元,而林小峰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3月27日共十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黄惠民款项共计192000元,其中,特别是在2013年10月25日林小峰转账给黄惠民的10万元之前,林小峰仅向黄惠民二次借款合计是8万元,也就是在发生第三次借款10万元前,林小峰已通���银行转账给黄惠民的款项是192000元。一审对林小峰转账支付黄惠民192000元的款项性质认定事实不清,甚至将林小峰转账的192000元冲抵尚未发生10万元借款的借款利息和本金,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小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代理审判员  詹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