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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2581何自军与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自军,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581号原告:何自军,男,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孟庆宽,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负责人:何宜建,同兴村委会何家庄负责人。原告何自军与被告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因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自军撤回对被告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何自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