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志富申请执行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富,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富,男,生于1960年12月29日,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二道街。被执行人王婷,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宝塔区青化贬梁村村民,住安塞区滴水沟。本院在执行高志富申请执行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富称与被执行人王婷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增强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婷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