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与象山共富针织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象山共富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喻华东。被执行人象山共富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张小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共富针织厂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