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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921杭公礼与郑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公礼,郑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921号原告:杭公礼,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成,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赛,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公礼诉被告郑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公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公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公礼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