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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云南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刚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刚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小桃花村。法定代表人:付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刚立,男,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323国道。本院在执行云南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刚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杜刚立自动履行饲料款及资金占用费35149.2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