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许敬与舒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舒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6174号原告许敬,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舒健,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敬诉被告舒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许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