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涛申执罗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涛,罗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490号申请人韩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光福,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罗光福银行账户存款XXXXX元。执行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