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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58袁练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练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练争,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练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04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练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袁练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袁练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练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练争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练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练争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沈 翔审判员 陆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