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平与赵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赵得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659号原告:谢平,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赵得芳,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谢平与被告赵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谢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平负担。审判长 饶亚军审判员 周泽然审判员 钟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炳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