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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平与赵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赵得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659号原告:谢平,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赵得芳,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谢平与被告赵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谢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平负担。审判长  饶亚军审判员  周泽然审判员  钟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炳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