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3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崔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崔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崔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崔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意协助本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