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双印与赵金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印,赵金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92号原告:王双印,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610352908。被告:赵金铎,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王双印诉被告赵金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双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双印负担。审 判 长 王金岭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