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与郑节约、郑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郑节约,郑素珠,郑进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670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8477L。负责人王志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婷瑜、黄进强,该支行员工。被告郑节约,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素珠,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进步,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与被告郑节约、郑素珠、郑进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