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佩玲与蒋国樑、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佩玲,蒋国樑,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768号原告沈佩玲,女,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蒋国樑,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静,女,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沈佩玲诉被告蒋国樑、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沈佩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佩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