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大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741号申请人: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骊靬国际茗都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晓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大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东区宝源麦芽厂职工,住永昌县。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和李大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蔚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