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伟真与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真,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978号原告:李伟真,男,194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波,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B0856968-0),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潭,该社社长。被告: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法定代表人:严积良,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灵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真与被告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伟真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伟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伟真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黄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