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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芬与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芬,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533号1001房、1002房、1014房。本院在执行陈芬与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借款1820000元;支付计至2016年8月的利息2328200元;负担执行费43882元,但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未发现广州市安飞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筱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