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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四清被告杨彦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寿”)、 被告马志宏、被告乔东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264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对原告李四清被告杨彦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寿”)、被告马志宏、被告乔东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晋020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校对时出现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2页“原告李四清被告杨彦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寿”)、被告马志宏、被告乔东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四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花、被告杨彦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被告中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志宏、乔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遗漏了诉讼参加人即被告中人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现更正如下:“原告李四清被告杨彦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寿”)、被告马志宏、被告乔东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四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花、被告杨彦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被告中人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被告中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志宏、乔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书中最后一页“案件受理费10942元,由原告负担4538元,由被告中财保负担320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由被告中财保319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942元,由原告负担4538元,由被告中财保负担320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由被告中人寿319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树敏 来自